皖地税函[2008]5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8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8]539号             2008-10-2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当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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