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4-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8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一条第三款“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删除。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3.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本条款废止。 4.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部分废止] 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条款废止]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申请时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时限为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后3个月内。 纳税人应向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本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复印件; 3.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5.土地使用权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发生严重亏损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国家鼓励类产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九号)执行,并随之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税收政策类审批项目第3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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