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15]10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10
摘要: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市局(货物劳务税处)报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5]107号               2015-11-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和正确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纳税人首月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税款计算正确;录入申报系统数据实行双人审核确认,确保准确。

  三、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市局(货物劳务税处)报告。

  四、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属于税务总局推进消费税改革绩效考核项目,已纳入2015年度市局绩效考核。请于2015年6月16日前,将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上报市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市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