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5]107号 2015-11-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和正确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纳税人首月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税款计算正确;录入申报系统数据实行双人审核确认,确保准确。 三、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市局(货物劳务税处)报告。 四、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属于税务总局推进消费税改革绩效考核项目,已纳入2015年度市局绩效考核。请于2015年6月16日前,将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上报市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市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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