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及纳税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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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14
摘要:纳税人 资格类型 预售房产类型 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申 报 发票开具 普通 发票 专用 发票 一般纳税人 自行开发老项目 简易计税 全额3%预缴,含税价(1+5%)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 自开 一般计税 全额3%预缴,含税价(1+11%) 按面积配比
纳税人
资格类型 |
预售房产类型 |
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申 报 |
发票开具 |
普通
发票 |
专用
发票 |
一般纳税人 |
自行开发老项目 |
简易计税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5%) |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 |
自开 |
一般计税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11%) |
按面积配比扣土地价款差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自行开发新项目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11%) |
扣土地价款差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小规模纳税人 |
自行开发老项目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5%) |
税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或
国税代开 |
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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