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0
摘要:答
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十九、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二十、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十一、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二、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二十三、销售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十四、如果一个纳税主体的发票开具采用主分机方式,请问在企业名称和税号相同的情况下,主分机开票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能否有多个,即每个分机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

主分机开票信息需一致,每个分机不得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开具发票。

二十五、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十六、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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