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来源:文法书院 作者:徐忠兴 人气: 时间:2016-10-04
摘要:阅读提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4条。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应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
 
【实务要点】
 
1.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适用解析: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的依据,可以将占有分类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质权人依质权对质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却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2.物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必须占有人为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等均在所不问。
 
适用解析: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状态。物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必须占有人为无权占有。至于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如何,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均在所不问。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系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是占有人。占有人对占有拥有正当权源的,为有权占有,物权人不得对其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有权占有,可以是基于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占有他人之物;也可以是基于债权而占有,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占有租赁物,借用人基于借用合同关系而占有借用物等。
 
要点索引:见王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载杜万华执行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3.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适用解析:《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仅适用于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故亦适用该条规定。而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因《物权法》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4.特定原物已经灭失的,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的现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虽然存在,但已经遭受毁损,则原物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利益的需要,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以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139页。
 
5.特定物权消灭或转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或转移。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其必须以特定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将随之转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6.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但经权利人同意由无权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的除外。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占有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特殊情况下,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经权利人同意由无权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占有转移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7.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其本权上有他物权的除外。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权能上是有差别和限制的。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8.用益物权人可以行使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应受用益物权存续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适用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人,其对物的支配可以对抗和排斥所有人,在其用益物权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可以行使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其返还请求权的完满性受用益物权存续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9.抵押权人不能独立行使抵押物返还请求权。
 
适用解析:通说认为,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而设定的物上担保,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人对抵押物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不能独立行使抵押物返还请求权。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10.质权人因为特殊原因暂时失去对质物的占有的,可以行使质物返还请求权。
 
适用解析:由于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如果质权人出于自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便归于消灭,不再享有质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质权依然存续,质权人因为特殊原因暂时失去对质物的控制(占有),质权人得依据先设定质权后取得占有的规则,请求返还质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11.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后,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
 
适用解析:留置权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占有特定物,根据先占有特定的物才有留置权的规则,留置权人一旦丧失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随之而消灭,因此,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后,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12.共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其他共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共有物或其所有的部分。
 
适用解析:共有人在共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后,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共有物给全体共有人;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而占有或使用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有请求返还其所有部分的权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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