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13
摘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2016-12-13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防伪措施的说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1: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防伪措施的说明

  一、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二、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附件2: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规格、联次有哪几种?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和76mm×177.8mm,均为单联。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有哪些?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六、哪些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工作有何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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