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6]52号 2006-5-26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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