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早前试点推广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查看第十条住宿业全面推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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