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二、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要求核实无误后,以正式公文形式(附纸质及电子版资料)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三、省国税局每年分批次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时,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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