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和“差价”甲供合同财税处理

来源:远见财税 作者:李志远 人气: 时间:2018-04-17
摘要:根据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金额约定的不同,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不计入合同价款,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对第一种模

  根据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金额约定的不同,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不计入合同价款,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以上内容节选自《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海南省国税局发布的《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中也引用了上述观点。

  一、“总价”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

  例1、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1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包含甲方自行采购主材2340万元。乙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甲公司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甲公司将所购材料发往工地相当于抵顶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甲公司结转该批材料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

  平价销售并不违反增值税法规。

  2、乙公司收到甲供材时: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预收账款2340万元

  乙方将该材料作为自己存货管理,未来形成工程施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

  二、“差价”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

  例2、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550万元(含增值税),另外甲方提供自行采购主材2340万元。乙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甲公司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甲公司将材料发往工地用于工程施工:

  借:开发成本2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0万元

  2、乙公司收到甲供材时不再做任何账务处理。该材料不形成施工方存货、工程施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不同合同签订方式的发票开具

  总价模式下,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金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业主(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差价模式下,施工方应按不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金额向业主(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总价模式下,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应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计价方法的选择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价模式”还是“总价模式”,乙公司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总价模式”签订的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会多一些。

  后记

  上述方法是根据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的《培训参考材料》的观点做出的会计核算,以反映相关实际业务。但上述做法,尤其是“总价”模式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普遍,业主或总包方一般不会就“材料抵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施工方,也不会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从建筑业传统作法来看,上述业务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争议。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总价模式签订合同时,涉及甲供材料、设备和动力尽量改为“甲控”或“甲指”,既保证了甲方对材料设备的控制,又由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施工方,避免了隐含的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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