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的取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等改革事项的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对税务登记类处罚进行修订;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进,对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处罚进行修订;降低部分事项的处罚标准;增加丢失或者擅自毁损手工发票处罚;等等。 三、为什么降低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行政处罚? 自2015年4月1日起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接触金税系统较晚,又实行按季申报,部分新上升级版纳税人未能按规定进行报税。原来《基准》设定的处罚起点较高,为减轻中小纳税人负担,此次修订在法定幅度内降低处罚标准。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由不分情况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个人处5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由不分情况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由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基准》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