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
出口企业在编制和审核完各种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将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结汇有三种基本方式,即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
所谓收妥结汇是指国内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各种单据后,首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银行(如有偿付银行则将单据寄交偿付银行),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立即付款或授权偿付银行对国内议付银行付款。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将货款拨人议付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后,立即将货款结给出口企业。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只有在取得货运单据(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并向银行交单后才能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企业以编制完各种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汇票和各种单据送交银行。银行按照规定对各种单据进行审核(银行审单),即办理议付,将单据寄交国外开证银行,并向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发出索汇通知书,通知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按规定付款。
企业财务部门根据议付回单、发票等确定销售收入并编制记账凭证。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不论采用何种价格条件,均以出口发票所列的外币总额按照当日市场汇价或当月1日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销售收入。财务部门应根据发票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如是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其他企业出口业务,则应编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应付账款——××企业
至于企业按照价格条款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与国外运费、保险费一样,应以红字冲销出口销售收入。佣金可以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三种。明佣是指在价格条款中规定,并在发票中注明的佣金,它一般都直接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暗佣是指在价格条款和发票上未注明,但在合同中规定支付的佣金,它一般应在收取货款之后单独支付给中间商,同样可用来冲销出口销售收入。累计佣金是指在委托国外客商包销、代销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时期内累计销售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国外客商的佣金,它一般不冲减销售收入,而是作为经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除了佣金之外,出口企业一般还应支付其他有关费用,如支付给银行的单据邮递费等,它一般也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
(2)出口押汇
所谓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算,是指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不等收到国外开证银行付款就先行将货款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押汇是银行向其融通资金的一种方法,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出口押汇尽快取得货款以加速资金周转。当然,办理出口押汇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议付银行凭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办理押汇,将承担开证银行因自身资金短缺或对单据挑剔而拒绝付款的风险,因此它只对开证银行资信良好,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严格相符,信用证可由议付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以及开证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存在外汇短缺、金融危机以及政局动荡、战争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办理押汇,而对于开证银行资信不佳,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信用证限制议付,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及索汇线路迂回曲折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银行将拒绝办理出口押汇。出口企业要求办理出口押汇,必须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在其中规定除非国内银行以付款银行或保兑银行身份付款,或者开证银行拒绝付款是议付银行的过失(如单据寄错,申报误发等)造成的,否则一旦开证银行拒付,议付银行有权从出口企业账户中扣回垫付款项并加收利息。因此押汇申请书事实上是出口企业与国内议付银行之间订立的押汇合同。
出口企业填制完出口押汇申请书后,应按规定在申请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然后将申请书连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一并交给银行。银行经过审核,认为符合押汇条件的,同意给予押汇按照汇票金额扣除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其中押汇利息按如下办法计息:
①计息天数
如是即期票据,则按各地区的平均收汇天数来计算。如是远期单据若是规定出票日或提单日后定期付款的,则计息天数为议付日到定期日之间的天数;若是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定期的天数即为计息天数。
②利率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港币按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美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其他货币则按银行设定的固定利率计息。
银行实际垫付的款项为汇票金额减去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佣金等)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银行押汇金额=票面金额一押汇利息一有关费用
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划款通知,按规定根据划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汇兑损益
贷:出口销售收入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和国内银行达成协议,根据以往寄单收汇的经验和规律,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即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若于天以后,不管银行是否已经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支付的货款,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定期结汇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掌握收汇时间,合理地安排资金周转,而且不用像出口押汇那样向银行支付利息;而对银行来说,通过加速寄单收汇,尽快收回货款,用于银行资金融通,取得一定的利益。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有关定期结汇的核算方法与收妥结汇是一样的。
二、汇入汇款结算
汇入汇款结算主要用于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预收货款、对方随订单付款和采取售定、寄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货款以及用于收取定金、分期收款、待收货款尾数以及收取佣金等费用。
预收货款
预收货款是对于出口商而言的,对于进口方来说就是预付货款。它一般有两种,即有条件的预收货款和无条件预收贷款。所谓有条件的预收货款,指进口商在汇款时注明出口商必须出具按期提供货运单据的保函汇入银行才能解付汇款的预付款。有时进口商为避免银货两空,将货款预先存在国外银行,并要求由中国银行提供保函,保证出口商及时发货否则由中国银行负责还款,等收到装船通知后外国银行才将预收货款汇交出口企业,这也属于有条件的预收货款。而所谓无条件的预收货款是指汇入银行接到汇入款项后立即解付给出口企业,不附带其他有关条件。
不管是有条件的预收货款还是无条件的预收货款,出口企业收到的外汇都应当按规定结售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企业部门在收到汇入银行送来的结汇水单,应当按照当日或当月初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当日银行外汇买入价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银行存款”科目金额为按当日银行外汇买入价计算的结汇人民币金额;“预收外汇账款”科目金额为按记账汇率(即当日或月初人民币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两者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售定
售定是指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出口企业先发货,国外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售定的风险很大,除非是对对方信用状况十分了解,或者是销售鲜活商品,一般不宜采用售定方式。实行售定方式,出口企业应于发货后取得海运提单、空运运单、铁路运单等货运单据时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井根据发票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一般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收到国外进口商汇入的货款后,再根据银行转来的结汇水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寄售
寄售是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代销商按照寄售协议的规定在当地市场上销售,在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汇交出口企业的一种贸易方式。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寄售风险很大,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就可能钱货两空,而且费用较多,资金负担也较重,货款的回收也较慢。出口企业实行寄售,应当十分慎重,必须严格选择代销人和寄售地,并订立寄售协议。实行寄售,出口企业应当于寄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时才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出口企业应于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时才作为销售收入实现。出口企业应于收到代销商的寄售清单,按照规定的寄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对于应付给代销商的佣金,与信用证结算一样,应冲销出口销售收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对于发运过程中支付的运费、保险费等也同样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实际收到银行结汇水单时,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三、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是指出口企业按照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代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业务。托收结算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出口企业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出口货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等。跟单托收是指出口企业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办理托收,它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这里主要介绍跟单托收。其基本核算程序如下:
首先,出口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发货,取得货运单据。在办理发货过程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运费、保险费等核算办法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核算方法相同。
其次,出口企业开出即期或远期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逐项填写申请书的下列各项内容:
(1)有关汇票的各项内容,如汇票的号码、汇票日期、汇票期限、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方式、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等。
(2)委托人的指示,包括是否向付款人(即进口商)收取利息,利率如何确定,托收的费用由谁负担,托收金额,用何种货币支付,以及货款收妥以后用何种方式(比如信汇、电汇等)将款项交给托收入,有关费用由谁负担等。此外,还应规定一旦付款人拒付或者拒绝承兑时代收银行如何办理等。
(3)交单条件,比如是即期交单付款还是远期交单付款或者是承兑交单,是否允许分批付款、分批提货,如可以分批提货而且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规格商品的,应规定搭配提取的比例等等。
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来说,申请书中通常还印定有托收人(即出口企业)和托收银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制托收申请书并签章后,将托收申请书、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和其他有关单据一并送托收银行。托收银行审查后办理托收手续。出口企业根据发票等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托收银行按照出口企业的要求和指示,填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和有关单据一起寄交其在进口商所在国的银行或代理行,委托其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或承兑。进口商向代收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取得货运单据并向承运人提货,代收银行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银行账号并告之托收银行,托收银行收到代收银行的收款通知,即发出结汇通知告诉委托人(即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结汇通知,即按照银行结汇水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