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会计实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7
摘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

一、信用证结算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对出口商来说安全收汇有了保证;而对于进口商来说在它付款后肯定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据以取得货物,因而在进口贸易结算中同样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进口企业实行信用证结算一般应采取的步骤有:开证;按货物投保;审单付款;报关验收。

开证
进口企业与国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合同规定是在出口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则进口企业应接到出口方的开证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进口企业应在收到出口商已领到出口许可证的通知或接到银行已收到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后开证。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须填制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进口企业委托银行开证的委托书,也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企业应按照交易合同认真、逐项填写开证申请书的如下基本内容:
(1)受益人(即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2)信用证金额和币别;
(3)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应迟于或者与最迟装运期相同;
(4)议付地,原则上应与出口商所在地一致;
(5)进口货物状况,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包装和码头等,货物名称需详见附件的应提供附件一式四份;
(6)起运港、目的港;
(7)装运期以及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8)受益人应当提供的单据的名称以及份数;
(9)交易合同编号、申请开证日期、开证方式等;
(10)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般在申请书中印定;
(11)特别条款;
(12)其他有关内容。

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交易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务必做到明确和一致。所谓明确,是指开证申请书措词必须非常清楚,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所谓一致,是指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只有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明确、一致,银行才能据以开具出信用证。进口企业在按规定填制完开证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进口合同副本一并送交银行,如进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进口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进口许可证。

银行收到进口企业交来的开证申请书后,首先对进口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经营进口业务杈;其次,对进口商品进行审查,看是否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果是应进一步审查开证申请书中列明的商品名称、数量等是否与批文或进口许可证相一致。审核无误的才给予办理开证。开证银行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事实上就是向受益人作出了付款保证,即只要受益人按规定交来相符单据,不管进口商是否有能力付款,银行都将立即付款。银行作此承诺的前提是申请人保证偿付货款,否则银行是不会提供这样的承诺的。申请人偿付货款的保证之一是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声明万一自己无力支付货款,开证银行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但光有货物保证是不够的,因为处理货物本身总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如果货物缺乏市场,那么银行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为了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除了通过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的抬头由开证银行规定)来控制货物外,还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法可以是以现金、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也可以由第三方(有时是另一家银行)提供保函。具体可以有如下几种基本方法:
(1)收取开证保证金。对于在开证银行没有存款,也没有贷款关系,开证银行通常要求其提供全额现款保证金;
(2)凡是在开证银行有存款的,并以其存款为保证的,开证银行将一定比例存款转入保证金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
(3)以定期存单等为开证保证的,在办理完背书转让手续后开证;
(4)进口企业在开证银行无存款,也没有贷款关系的,但能提交其他银行(如其存款银行、贷款银行等)提供的保函的,开证银行也给予开证;
(5)进口企业资信良好,有经常性的金额较大的出口业务的,可以以其收到的出口信用证作抵押来申请办证,当然前提是出口信用证金额大于进口金额,并且信用证有效期早于付款时间;
(6)对于在开证银行有较大量存款,或者与开证银行有贷款关系的进口企业,银行认为信用良好并能加以控制的,可以免收押金。

出口企业申请开证,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开证申请书回单”和支票存根等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国际信用证存款
贷:银行存款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按规定应当向银行支付开证费。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银行收费凭据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进口企业将开证申请书送交开证银行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开证费用后,银行即办理开证手续,编制信用证,并由银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发往国外通知银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同时将信用证副本一份交进口企业。

受益人(即国外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经审查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即通知进口企业,进口企业同意后,填制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具体说明需要修改的内容,如装运期、装运港口、目的港、有效期、信用证金额等,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如需增加信用证金额,按规定应增加保证金金额的,进口企业应交纳增加部分保证金。另外,修改信用证需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修改费,企业也应按规定交纳。进口企业交纳增加保证金和修改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支付开证保证金和开证费相同。如果修改费应由受益人支付,则应在修改申请书中注明。

银行收到进口企业的修改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改证手续,收取增加的保证金和修改费,编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交通知银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并同样应将副本一份交进口企业。如修改申请书注明修改费由受益人支付,则应在修改通知书中注明。

按货物投保
如果合同中规定实行FOB等交货条件的,进口企业应负责派船到对方指定口岸接运货物,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国外运费和保险费。财务部门应根据运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等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审单付款
国外出口商发货后,按规定将全套单据送议付银行,由议付银行寄交国内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步审核,认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即编制结汇通知书连同全套单据送进口企业签收,提示付款或承兑,如银行审核时发现有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之处,应在结汇通知书中注明,以便进口企业决定是否接受单据。进口企业接到开证银行的结汇通知书及全套单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留存的信用证副本及信用证修改通过书副本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核无误后即通知银行确认付款或承兑,并办理购汇付款手续。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单证不符、单据不符拒绝付款或承兑,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全套单据并注明拒付的理由。如果3个工作日内没有通知银行,银行即认为企业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或承兑。

如果是即期信用证,银行收到进口企业的付款通知,即按信用证规定向外付款。如果是远期信用证,银行在接到进口企业同意承兑的通知后立即对外办理承兑,在汇票上加平面承兑章,注明承兑日期和到期日期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等到汇票到期日即办理对外付款。如果进口企业认为单证不符退回全套单据,银行即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核,按照国际惯例确定进口企业单证不符的理由能否成立,如果经银行审核认为单证不符的理由不足,不能拒付,银行有权直接从进口企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单证不符理由成立,银行立即通知议付银行或受益人,说明单证不符之处,即拒绝信用证项下付款。

银行按规定向国外付款后,进口企业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付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报关、验收
进口货物到货后,进口企业应按进口单据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随附发票、提单和保险单等,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法定需要检验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应编制转账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口商品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进口企业按规定缴纳关税、消费税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缴纳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海关放行后,进口货物即可到达港口卸货,并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即可拨交给国内用货单位,如发现有短缺、残损等,应由港务局、商检局等出具有关检验文件,在索赔期限内向船方、保险公司和出口商提出索赔。

如果进口货物不是进口企业自营进口的,而是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其对外结算的步骤是相同的,只不过会计核算内容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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