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结算 进口企业实行信用证结算一般应采取的步骤有:开证;按货物投保;审单付款;报关验收。 开证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须填制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进口企业委托银行开证的委托书,也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企业应按照交易合同认真、逐项填写开证申请书的如下基本内容: 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交易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务必做到明确和一致。所谓明确,是指开证申请书措词必须非常清楚,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所谓一致,是指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只有开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明确、一致,银行才能据以开具出信用证。进口企业在按规定填制完开证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进口合同副本一并送交银行,如进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进口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进口许可证。 银行收到进口企业交来的开证申请书后,首先对进口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经营进口业务杈;其次,对进口商品进行审查,看是否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果是应进一步审查开证申请书中列明的商品名称、数量等是否与批文或进口许可证相一致。审核无误的才给予办理开证。开证银行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事实上就是向受益人作出了付款保证,即只要受益人按规定交来相符单据,不管进口商是否有能力付款,银行都将立即付款。银行作此承诺的前提是申请人保证偿付货款,否则银行是不会提供这样的承诺的。申请人偿付货款的保证之一是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声明万一自己无力支付货款,开证银行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但光有货物保证是不够的,因为处理货物本身总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如果货物缺乏市场,那么银行就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为了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除了通过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的抬头由开证银行规定)来控制货物外,还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法可以是以现金、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也可以由第三方(有时是另一家银行)提供保函。具体可以有如下几种基本方法: 出口企业申请开证,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开证申请书回单”和支票存根等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进口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按规定应当向银行支付开证费。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银行收费凭据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进口企业将开证申请书送交开证银行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开证费用后,银行即办理开证手续,编制信用证,并由银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发往国外通知银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同时将信用证副本一份交进口企业。 受益人(即国外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经审查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即通知进口企业,进口企业同意后,填制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具体说明需要修改的内容,如装运期、装运港口、目的港、有效期、信用证金额等,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如需增加信用证金额,按规定应增加保证金金额的,进口企业应交纳增加部分保证金。另外,修改信用证需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修改费,企业也应按规定交纳。进口企业交纳增加保证金和修改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支付开证保证金和开证费相同。如果修改费应由受益人支付,则应在修改申请书中注明。 银行收到进口企业的修改申请书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改证手续,收取增加的保证金和修改费,编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交通知银行,由其通知受益人,并同样应将副本一份交进口企业。如修改申请书注明修改费由受益人支付,则应在修改通知书中注明。 按货物投保 审单付款 如果是即期信用证,银行收到进口企业的付款通知,即按信用证规定向外付款。如果是远期信用证,银行在接到进口企业同意承兑的通知后立即对外办理承兑,在汇票上加平面承兑章,注明承兑日期和到期日期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等到汇票到期日即办理对外付款。如果进口企业认为单证不符退回全套单据,银行即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核,按照国际惯例确定进口企业单证不符的理由能否成立,如果经银行审核认为单证不符的理由不足,不能拒付,银行有权直接从进口企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单证不符理由成立,银行立即通知议付银行或受益人,说明单证不符之处,即拒绝信用证项下付款。 银行按规定向国外付款后,进口企业应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付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报关、验收 进口企业按规定缴纳关税、消费税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企业按规定缴纳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海关放行后,进口货物即可到达港口卸货,并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即可拨交给国内用货单位,如发现有短缺、残损等,应由港务局、商检局等出具有关检验文件,在索赔期限内向船方、保险公司和出口商提出索赔。 如果进口货物不是进口企业自营进口的,而是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其对外结算的步骤是相同的,只不过会计核算内容不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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