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6-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工作,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不需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适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适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适用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适用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四)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时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报送形式及报送方式 (一)报送形式 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纸质会计报表。如纳税人已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则无需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 电子会计报表可采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介质申报两种方式报送;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报送。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 (二)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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