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8
摘要: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2月30日起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为: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和省医保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从社保机构和医保机构取得核定缴费信息后,按照规定缴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选择按月、季、年,通过批量扣款、办税自助终端、办税窗口、微信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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