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2019-4-16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如何构建永续债的税收规则<高鹏>
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形成的支出能扣除吗?<财税通>
五个要点掌握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李欣>
永续债—— 是“股”还是“债”? <俞娜 李浩文 张莉>
政策衔接 所得税操作中的一大难题<中国财税浪子>
地产企业永续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不产生“混合错配”是大原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再次修订:2019年优惠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马泽方>
永续债企业税务选择按照债扣除利息一定节约税收成本吗?<herozgq>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