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88年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前弥补上年亏损的通知 [88]国税集字第48号 1988-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函[1988]328号报告称,1987年,一些农村信用社扭亏为盈,允许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就其余额征收所得税,鼓励了信用社扭亏为盈的积极性。该行要求对1988年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按照上述政策执行,给予照顾。经研究,为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大力扭亏为盈,特案批准对1987年亏损、1988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可先弥补1987年当年的亏损,就弥补后的利润余额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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