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是否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先计提,然后再支付? 问:1、福利费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如: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银行存款等;还是直接计入费用: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银行存款等。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可以吗?对个税、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是否需要将计提入“应付职工薪酬”部分的福利费计入工资总额,并申报个税? 如果计入工资总额并申报个税,那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部分福利费是否能全部扣除,不需要按工资总额的14%为限? 2、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的福利费的限额是工资总额的14%,该部分的福利费是指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提的福利费吗?还是指什么? 解答: 很多人在实务中经常把税务规定与会计核算等混淆在一起,然后就产生很多自己也想不明白的问题。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问题 对于会计核算,首先应该遵照的会计准则。 对于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计提,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职工薪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而职工薪酬准则第二条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因此,对于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肯定是需要先计提(确认为一项负债),然后再实际支付时冲减负债。 1.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如果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将职工福利费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是类似的规定,就不再赘述。 二、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直接的关系。 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核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与实际发生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反映。否则,税务局可以责令改正,甚至直接核定(此处的核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8.08
2020年2月的解答—— 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税前扣除吗? 咨询对象:广东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01-28 问题内容:请问企业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即直接借成本费用,贷银行存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税前扣除吗?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03 答复内容: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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