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4-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海南省税务局对海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主要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按照简便易行、有利纳税人原则,借鉴增值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规定,分析海南省汽车制造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四、《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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