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会发生类似承销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取得券商开具的承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呢?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券商的承销费,不属于贷款服务而是券商直接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企业取得券商开具的承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 实际上本人支持前一种观点,券商收取的承销费在增值税税目上属于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项目,不属于贷款服务税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如果发债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实际用途不属于增值税法中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的话,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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