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会[2004]21号 2004-12-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税 屋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税 屋附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政部1996年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做好调账前的准备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并按原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度的年终结账和年终决算分配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新制度,根据新制度设置账目,将2004年各会计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2004年年终决算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规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如有应确认而未入账的负债,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资产类 (一)“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二)“库存物资”、“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了原制度“库存物资”和“产成品”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以及原制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部分内容。调账时,应在新账“库存物资”科目中按照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将原账“库存物资”和“产成品”科目的余额,以及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所属相应的明细科目。 (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当对原账“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原账“短期投资”科目如有存放在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的代管资金的余额,应转入新账“应收款”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短期投资”科目。 2.原账“长期投资”科目如有以货币资金入股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且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股金余额,应转入新账“应收款”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长期投资”科目。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应当对原账“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产役畜的原值扣除原账“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的产役畜累计折旧后的净额,转入新账“牲畜(禽)资产”科目所属“产役畜”二级科目。 2.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经济林木的原值扣除原账“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的经济林木累计折旧后的净额,转入新账“林木资产”科目所属“经济林木”二级科目。 3.将原账“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非经济林木的成本和尚未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成本,分别转入新账“林木资产”科目所属“非经济林木”和“经济林木”二级科目;将剩余金额转入新账“在建工程”科目。 4.将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扣除上述1、2两项中产役畜和经济林木的累计折旧后的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调账时,按照“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对原账中已经入账但低于新制度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调账时不进行调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对原账“其他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如有余额的,应增设“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二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无形资产”科目。 2.将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二级科目余额中符合新制度资产规定的部分,转入新账有关资产科目;对于原账中不符合新制度资产规定的递延资产,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其他资产——递延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其他资产”科目所属“其他长期资产”二级科目的余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转入新账有关资产科目。 负债类 (六)“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福利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七)“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调账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应付未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应将已记入原账有关科目的应付工资余额转入新账“应付工资”科目。 (八)“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用于核算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调账时,应将已记入原账有关科目的一事一议资金余额转入新账“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 (九)“资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或沿用旧账。 (十)“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公积金”、“公益金”科目,但设置了“公积公益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了原制度“公积金”和“公益金”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调账时,应将原账“公积金”、“公益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公积公益金”科目。 成本类 (十一)“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劳务)成本”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调账时,应对原账“经营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已记入原账“经营支出”科目的工业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如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等)和劳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新账“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损益类 (十二)“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以上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十三)“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原账结转后的“经营支出”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对其借方余额进行调账处理: 将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幼畜及育肥畜的购买成本及饲养费用的余额,转入新账“牲畜(禽)资产”科目所属“幼畜及育肥畜”二级科目;将原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完工入库尚未销售的工业产品的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物资”科目所属相应的明细科目;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如工业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应结转下年的冬小麦费用、在塘存鱼费用等)和劳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新账“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经营支出”科目只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调账后,该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十四)“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制度取消了“提留统筹收入”科目。 (十五)“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乡(镇)农税征收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已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相应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即2005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目各项目数字,应根据按新制度规定编制的2005年年初资产负债表的各项目数字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税 屋附: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