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财法[2021]8号 2021-06-30 税屋提示——依据佛山市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佛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酒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贝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境外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认定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新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对在佛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管理,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市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佛山市本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如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第八条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方务报酬所得、桐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新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新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新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新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15%。 (二)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一)至(五)项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怕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水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申报人,同时应当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三)取得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的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申请条件, 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人才; (七)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 (八)取得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人才; (九)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十)取得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经历的人才;(十一)经市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是办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 第十二条 申报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扣缴的,鼓励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报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编制申报指南,于每年6月底前(2021年于7月上旬前)在以上部门官网及"扶持通"平台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 申报指南发布后,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登录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冉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在提交财政补贴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佛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单位)承诺书,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授权书。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四)申报人获国家、省级政府、佛山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人与扣缴义务单位(在佛山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报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其他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协助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收到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交的材料后,对拟补贴人才在佛山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协助审核。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材料原件予以核实。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确定补贴名单,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账户。 因申报人账户原因造成不能拨付到位的,申报人可自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及审计监督机关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印发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申报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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