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7]2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6-05
摘要:为了配合税库行联网工作,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征管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联网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7]228号          2007-06-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1年11月30日起30日后本法规第五十五条中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税库行联网项目的具体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横向联网领导小组按照整体工作安排,从2006年2月14日开始在宣武、西站两局进行税库行联网试点,并陆续在全市其他区、县局、分局分三批进行推广工作,截止2006年10月24日我市已完成了全市范围内的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工作。

  为了配合税库行联网工作,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征管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联网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文适用于进入税库行联网的税务机关、银行和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对于尚未进入税库行联网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仍沿用现行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管理办法和规定,有关地方税种的明细申报业务仍按照现行制度办理。

  二、各局在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税收管理的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各局应结合本局征收管理工作现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税 屋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doc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doc

  3.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doc

  4.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doc

  5.签订三方协议流程图.doc

  6.终止三方协议流程图.doc

  7.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库行联网工作部署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库行联网是指税务机关、国库、各商业银行采用统一的联网方案、统一的业务标准、统一的接口规范,实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第三条 所谓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现联网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费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及代征人。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资料;为了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管理,代征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代征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按照税库行联网的要求,进入联网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一)利用互联网在www.tax861.gov.cn(以下简称地税网站)网上申报;

  (二)北京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申报(以下简称电话申报);

  (三)到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上门申报);

  第七条 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水平较高、纳税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选择网上申报方式,且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详见附件二),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在征期内利用互联网在地税网站办理网上纳税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第八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网上申报提供两种登录方式:一是以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北京数字证书(以下简称BJCA数字证书)登录;二是以税务机关核发的用户标识和口令方式登录。

  第九条 选择电话申报的纳税人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在征期内利用电话拨打北京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理电话纳税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第十条 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申报(或报告)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纳税申报(或代征报告)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除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的几种情形外,纳税人也可以自由选择上门申报的方式办理日常的申报事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应纳税(费)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无应纳税费申报,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加盖公章。

  纳税人缴纳下列税款之前,应先自行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加盖公章,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或办理相关手续,由税务机关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一)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本征期应纳税款;

  (二)已获得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三)补缴欠税税款;

  (四)税务机关零散征收的税款;

  (五)除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外的,代扣、代收、代征、监督代售单位负责解缴的税款;

  (六)包括纳税人自查补税等情形在内的,其他非本征期正常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时,必须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印花税申报缴纳方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仅在各税、费种所规定的相应的征期内,提供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服务。

  对于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或已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详见附件三)或《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详见附件四)的各类纳税人在协议履行期间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协议规定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须持相关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上门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采用BJCA数字证书方式网上申报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相关资料,申报成功后,纳税人须在三个月内自行下载且保存“电子申报回执”,并按照会计档案存档要求存档,以备查验。纳税人可以下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免费提供的“离线打印申报资料软件”,使用电子申报回执逐月打印纸制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并按照会计资料保管。

  对纳税人以BJCA数字证书方式报送的各类电子数据资料,将归入税务机关电子档案库保存,电子数据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回执”是指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在成功收到纳税人采用BJCA数字证书方式报送的各类申报数据和资料后,即时向该纳税人签发一份带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字签名的电子回执,其中包含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电文、纳税人签名数据及接收时间。“电子申报回执”作为纳税人已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凭证。

  当发生涉税纠纷时,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向第三方(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出验证电子申报回执的申请,以证明其身份、申报内容及时间。当验证通过后,税务机关应当以电子申报回执中的数据为准。当验证未通过或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应的电子申报回执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或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均应逐月填写纸制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并保存,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1月到12月申报期相应的纸制申报资料,现行各税种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时间报送。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制申报资料的,次年无需重复报送。

  转出户、注销户在转出或注销时交齐本年度当期以前的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所报送的纸制资料应与电子资料相一致,确保其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对于错误申报或重复申报,纳税人应于当月及时更正或删除:尚未入库的税款,由申报数据的录入人负责维护或删除。

  第十九条 各地方税费的明细申报和有关的填报方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税款缴纳

  第二十条 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缴纳税款,特殊规定除外。

  (一)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

  (二)三方协议电话申报及缴税;

  (三)到银行系统缴款,银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电话或手机银行、银行卡等或银行柜台(以下统称银行端查询缴税);

  第二十一条 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款是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开户银行签订了《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在征期内采用BJCA数字证书登录地税网站,成功地完成正常税款的纳税申报时,核心征管系统把纳税人的申报缴款信息通过国库计算机系统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完成实时划款,核心征管系统保存其申报记录,并向纳税人返回缴款成功的记录和电子申报回执。

  第二十二条 三方协议电话申报及缴款是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开户银行签订了《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在征期内拨打北京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完成征期正常税款的纳税申报,在电话中确认缴款时,核心征管系统把纳税人的申报缴款信息通过国库计算机系统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完成划款,并向纳税人返回缴款成功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卡和银行柜台缴税等多种方式完成银行系统缴纳税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代征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或相关手续后,根据不同缴税方式分别进行操作:采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缴税等方式无需填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选择去银行柜台、柜员、窗口办理缴税手续,应按规定自行打印或手工抄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五条 《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中的“申报序号”由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代征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报告)等相关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款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时,开户银行不受理缴款,需由纳税人先修改申报信息,再到银行办理缴款。修改方式可采取纳税人在征期内网上自行修改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修改申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征期内已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限缴日期时,核心征管系统自动按照税法计算相应的滞纳金。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规定计算滞纳金,并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上增列各税种滞纳金,或重新填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到银行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和违章处罚所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均由税务机关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按规定到开户银行缴税。

  第四章 申报征收协议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目前提供以下三种协议方式供纳税人自行选择任一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申报征收协议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须自愿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相应的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第三十二条 选择网上申报或电话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先行与主管税务所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一式两份。纳税人在申报之后须到银行系统完成相应的缴纳税款事宜。

  第三十三条 凡纳税人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的,其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两项义务可同步完成,即当成功缴纳相关税款的同时也完成了纳税申报义务。当银行划款不成功时,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申报也不成功,纳税人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三十四条 凡纳税人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的,纳税人须按照电话申报系统的语音提示,选择是否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由银行划转相应税款:若选择同时划款,则完成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两项义务;若不选择同时划款的,须在征期内另行向银行系统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或《电话申报及缴税协议书》(以下统称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如下(签订三方协议的流程图详见附件五):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的三方协议;

  (二)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丙方留存(银行)的协议上加盖主管税务所印章;

  (三)纳税人须在每份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确保三份协议内容一致,并在三份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

  (四)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另外两份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再将两份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校验;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书上签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提出终止三方协议的办理流程(终止三方协议的流程图详见附件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领取或网上下载《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详见附件七)一式三份,填写并加盖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后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终止手续。

  (二)税务所受理人员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同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协议终止日期,系统校验通过后,主管税务所在银行留存联上加盖税务所印章后,将三份申请表全部交还纳税人。

  (三)纳税人持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终止手续,银行在三份申请表上盖章后留存一份,另两份退还纳税人。

  (四)纳税人将两份申请表送回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在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后,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跨区(县或分局)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先办理终止三方协议。税务人员在确认纳税人已终止三方协议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由于银行或税务机关的原因终止三方协议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和协议第三方。

  第五章 网上申报用户管理

  第四十条 已签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电话)申报协议》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将其标注为网上(电话)申报用户。

  第四十一条 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用户名/口令方式”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登录方式发生变化,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所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维护。

  第四十二条 使用“用户名/口令方式”的纳税人遗忘网上申报口令的,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所重新生成网上用户口令。

  使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遗忘密码须与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联系。

  第四十三条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如需变更为“用户名/口令方式”的,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终止三方协议。主管税务所在受理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

  第六章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除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外的,代扣、代收、代征、监督代售单位(以下统称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扣缴或代征税款报告手续,税务机关录入代扣、代收、代征、监督代售税款时,税款类型选择“四代解缴”。税务机关根据核心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的四代解缴税款信息支付手续费。

  前款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将四代解缴税款入库前未能到税务机关上门办理报告手续的,核心征管系统无法识别其所扣缴或代征的税款,由此造成的无法退付扣缴或代征手续费的后果,将由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如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计[2006]10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需要涉税证明的,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京地税法[2001]490号)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未办理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税纳税人的迟报催缴和纳税评估工作,并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及本办法涉及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与电子申报资料内容不一致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擅自调整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认证、申报、缴款方式等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电话申报及缴税)出现故障或错误,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电话申报及缴税)出现故障或错误的,纳税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银行原因导致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电话申报及缴税)出现故障或错误,给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造成损失的,银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56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261号)以及其他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涉及的各类税务资料档案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税屋提示——“《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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