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金[2009]27号 2009-04-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推动金融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等文件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二、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件); (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按法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和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工作。 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税 屋附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doc 财政部 2009年4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