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2006]144号 2006-07-28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查处县级供电企业设立供电营业所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行为,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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