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337号 1999-07-26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租金,如国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给业主的金额计算扣除。 附件: 1、粤地税函[1999]15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粤价[1997]17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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