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410号 1998-12-24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房屋出租的税收漏洞,现将国税发[1998]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各区县(市)局要充分重视零散税收征管工作,加强领导,要针对房屋出租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经常开展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加强房产税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搞好房产税的征管房屋出租户多面广征收难度大,必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利用街道地段的优势,建立街道办事处、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协税护税网络,对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有关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三、建立税源档案资料,完善申报纳税制度各区县(市)局在明年上半年内,要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把建立出租房屋的档案资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有条件的地区,可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对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的,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委托代征及核定征收房屋出租收入租金申报严重不实,征管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除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外,各区县(市)局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委托街道、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代征。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五、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区县(市)局要开展房产税漏征漏管户的检查,将房屋出租漏征漏管户情况作为检查重点,清理检查情况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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