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及福利企业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342号 2005-05-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的规定,全市应于每年的二季度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总局今年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此文件市局正在研究),将对一般纳税人开展全面的纳税评估,同时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以及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等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开展分行业或单项的纳税评估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总局布置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各项工作任务,通过纳税评估强化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我市今年不再统一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各区县局可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年审工作。 二、各区县局应按照总局、市局关于开展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 三、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对所辖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审核,并统计填报《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见附件1),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上报市局(上报方式:以电子邮件传流转税处增值税组)。 四、经市局研究,今年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定于6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但现场审核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对2004年与2003年相比较增值税退税额增幅超过35%的企业必须进行实地核查),且应合理安排市属民政福利企业的现场审核户数,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局会同相应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参加审核的民政福利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民政福利企业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2,由各局自印)。 (一)应对以下民政福利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1、2004年度增值税退税额度较大的; 2、2004年与2003年相比较增值税退税额增幅较大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或开票金额较大的; 4、存在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 (二)对民政福利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残疾人员的比例;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3、是否有非生产性销售行为享受了优惠政策; 4、增值税纳税申报(抄报税)、税款缴纳及退税款的审批情况。 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应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并将情况总结及《民政福利企业审核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05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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