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9]207号 1999-02-2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市民政局潮白河骨伤科医院及市民政局福利所属第一、第三、第四社会福利院附属医院的纳税问题。 鉴于民政局所属的上述四个医院均被北京市卫生局评为二级甲等医院,同时执行市卫生局、物价局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经研究,1998年可比照公立医疗机构处理。 二、关于民政局所属殡葬事业单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收入划分问题。 市民政局所属殡葬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有四项,即财政补助收入、殡葬服务性收入、与殡葬服务相配套的经营收入、小丧葬用品收入。按照《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财政补助收入为非应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的殡葬服务性收入也可作为非应税收入;未纳入行政性收费的殡葬收入、与殡葬服务相配套的经营收入及小丧葬用品收入都应作为应税收入。 三、关于民政局所属殡葬事业单位一些特殊支出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1、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从所属殡葬事业单位集中用于北京市殡葬场所和设备改造的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定批准后,各殡葬事业单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鉴于市民政殡葬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设备老化、亟待更新,所提取的修购基金远远不能满足维修、维护开支的需要。为了解决其实际困难,同意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修理费超过所提修购基金(折旧)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市民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核定批准的计划,拨付所属单位的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资金,可视为财政或上级拨付的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 四、上述规定在1998年以前执行,1999年及以后年度的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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