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对外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征[1998]25号 1998-08-1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五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使用范围、印制、领发手续,填开要求以及其他管理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本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 二、货代发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本文规定的发票式样和要求,每半年集中印制一次,各市、地地税局必须在每半年结束前一周内向省地税局统一报送下半年需用计划,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后,逐级发售到基层税务机关(新版货代发票的价格另行通知)。 三、新版货代发票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旧版货代发票同时废止,并由地税机关逐级收缴后,由各市、地地税局集中销毁。 四、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而使用各市、地印制的服务业通用发票,由各市、地自行管理。 五、[条款废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制签发。 六、其他有关发票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8]9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对外贸易委员会 1998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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