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07]59号 2007-6-7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09]60号 广东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4月3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粤财法[2007]24号文转发)的要求,现将我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共同认定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指经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并持有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报告应经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以该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注销登记的,其注销登记之日起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按规定取消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提出并上报,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联合发文取消。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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