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粤府[2022]9号 2022-02-1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把宣传学习新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政府学法日、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学习。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2022年6月前完成全覆盖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结合换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工作,持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新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根据每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加大宣传力度。 二、依法科学设定行政处罚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种类和幅度合理的行政处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应当符合《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处罚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合法、合理、可行。做好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修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规定。加强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坚决防止违法改变处罚条件、降低处罚标准等“立法放水”行为。 三、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委托行政处罚行为,对于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将委托协议书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依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核准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于2022年4月1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依照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进行梳理,切实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对于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费用的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综合分析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防止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四、依法稳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要推动建立健全县级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防止监管缺位。市、县两级政府要适时组织对县级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专业性强,乡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相关程序,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公告收回。 五、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要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和国发〔2021〕26号文要求,制定包容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禁止设定罚款指标,杜绝运动式、逐利式执法,防止执法“一刀切”。包容免罚清单中的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为准。同一处罚事项,上级部门已列入免罚清单的,下级部门应当直接适用。省级部门免罚清单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编制,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由省司法厅组织统一汇编并在省政府公报或门户网站公布。各地级以上市行政执法主体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清单编制公布工作。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大力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积极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加快推进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向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应用全覆盖,全面实现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管。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镇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动建立行政执法效能评估制度,定期全面评估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适时修订《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完善实施行政处罚配套制度。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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