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6]205号 1996-06-05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第二、三、四、六、七条条款废止。
一、根据《通知》第四条、八条规定,省局对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推广使用的总体规划及分步组织实施安排如下: (一)目前需填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应在1996年6月底前全部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二)需填开一张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从1996年6月份开始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在1997年底以前全部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经批准暂缓使用税控机的企业,应不迟于1998年底前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三)需填开一张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企业,从1997年1月份开始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在1999年底以前全部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专票。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经批准暂缓使用税控机的企业,应不迟于2000年底以前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四)税控机推广使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照省局逐年下达的推广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培训、分批装机、分批运行。逐步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期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工填开的专用发票。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通知》第八条第三款所列特殊情况不能按推广计划使用税控机的,应向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暂缓使用,但暂缓使用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条款废止]对不按计划使用税控机,也不向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暂缓使用税控机申请的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略),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核准,按规定停止供应专用发票。 四、[条款废止]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企业因税控机出现故障不能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临时供应手工填开的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税控机,应与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签订《广东省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格式见附件二)(略),遵守税控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条款废止]税控机的售价,省物价局已以粤价函[1996]29号复函(见附件三)核准(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发放税控机给使用企业时,负责代收税控机货款,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地在代收货款时,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价格执行,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今后税控机价格的调整,以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为准。 七、[条款废止]新办企业经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后,在半年观察期间是否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观察期间使用手工填开专用发票的企业,应于观察期满经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给予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需使用专用发票的,须使用税控机填开。 八、税控机的生产、维修许可证制度及其他问题,省局将另文下达。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3汇总 1.限期改正通知书. 2.广东省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 3.粤价函[1996]29号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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