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1]1322号 2021-12-27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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