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有关进项税款核算方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进发[1998]15号 1998-11-1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由于各市对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核算方法掌握不一,现予以明确,并请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对使用部分出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的货物,通常情况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仍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个别确需改变计算办法调整的,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文件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终清算、调整时,可对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海关补征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当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年全部销售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若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按零计算调整,差额部分不得向下期结转。 特此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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