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及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215号 1998-05-0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体企业工资管理,改进和完善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逐步规范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经充分调查研究后现决定: 一、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集体企业效益逐年下降,如再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已无实际意义。因此,这些企业从1998年起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名单见附件1)。计税工资的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6]195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复函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鼓励具有发展前景的集体企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这些企业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重新核定“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名单见附件2)。 1、市属集体挂钩企业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市地税局、市劳动局核定;区(县)属集体挂钩企业由各区县地税局会同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备案。 2、核定两个基数的原则,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地税局京劳资发[1997]65号文件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办法核定。 3、核定时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 (1)199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清算表; (2)1997年度会计报表; (3)1997年度工资年报(104)表。 具体核定时间及程序将另行通知,请各相关主管局、区县地税局、劳动局认真做好准备。 三、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京劳资发[1998]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1998年度起将停止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办法,因此,凡目前仍实行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办法的集体企业,于1998年6月底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改行下述办法: 1997年度实发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的企业报当地地税机关批准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1997年度实发人均工资高于7920元的企业,且具备挂钩条件,又愿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地税局、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后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四、市供销社直属集体企业原挂钩办法暂不变。 附件: 1、集体挂钩企业从1998年起改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名单.docx 2、集体挂钩企业经批准同意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名单.docx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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