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09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须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二发[1995]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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