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落实营业税等优惠扶持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3]325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前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防治“非典”期间落实营业税等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321号)(以下简称“321号通知”)贯彻工作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321号通知”另有规定者外,凡北京市防治“非典”疫情期间实施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扶持政策适用时间,均以上述各相关税费的所属期确定。 二、根据我局与市工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3]78号)第一条规定,“321号通知”第三条提及“农副产品”,仅指蔬菜、粮油。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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