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监制章印刷版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8]5号 1998-03-0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有的发票承印企业开始采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这对发票监制章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省局根据我省实际,对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监制章印刷版主要是指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发票监制章PS印刷版和树脂印刷版。发票监制章印刷版视同发票监制章,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和使用。 二、发票承印企业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必须先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然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印制通知书,方可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并印制发票。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与管理,对制成的监制章印刷版实行统一保管,监督承印企业领取使用;对已经作废的监制章印刷版以及在制作过程中拼制的复制版、带有监制章图案的废料和边角余料要及时进行监销。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具体管理办法,设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保管、发放、使用和缴销工作。 五、凡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作登记簿》,设置岗位责任传递卡,并制定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整个制作、使用过程的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丢失、被盗、转借、转让、私自制造和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1997年底以前已经作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承印企业,应于1998年3月底以前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进行认真地清理。 八、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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