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联字[2008]2号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9
摘要: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手续费按全国总工会工财字[2005]81号文件规定,以实际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总额7%的比例提取,并由地方总工会按季度拨付给同级地税部门,作为代收管理费。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工联字[2008]2号        2008-03-19

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及省直基层工会,省局各部门、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问题的复函》(琼府办函[2007]246号)文件精神,经海南省总工会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同意,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3月19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收工作,依法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问题的复函》(琼府办函[2007]246号),以及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的50%应上缴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月代收;其余50%部分经费由单位直接拨缴给本单位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由地税部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代收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一)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二)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会经费不得按“计税工资总额”计提。

  (三)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四)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第三章 代收范围

  第三条 地税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收工作。全省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半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均纳入代收范围(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垂直管理经费的铁路、金融、民航工会,由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的产业系统工会及基层工会除外)。

  第四章 代收流程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名单,通知缴费单位按时到地部部门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其代收流程为:

  (一)申报。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在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开票。主管地税部门收到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表后,开具由财政部门统计印制的《海南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

  (三)解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就地全额缴入地方总工会经费集中户。逾期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章 代收管理

  第五条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照属地管理征收原则,由缴费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代收。

  第六条 市(县)总工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汇集、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列支费用。

  第七条 在地税部门税收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立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计表,并由各级地税部门定期向同级工会财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八条 工会财务部门要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上缴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计算机管理,纳入全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将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情况作为了解范围,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应及时通报地方总工会。

  各市(县)总工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或批准缓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对撤消、关闭、破产等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并协助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未缴、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由地方总工会下发催缴通知书,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经催缴无效,长期拖欠、拒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由工会组织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手续费按全国总工会工财字[2005]81号文件规定,以实际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总额7%的比例提取,并由地方总工会按季度拨付给同级地税部门,作为代收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地税部门要精心部署,明确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分析解决代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有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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