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农金改办[2001]49号 2001-09-20 各地市农金体改办、忻州、运城、吕梁地市联社,太原辖区各县(市、区)联社,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过程中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纳入当期损益且本期内仍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信用社要尽快进行认真清理,做到应收尽收,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收回的,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期限,做出分期冲减利息收入计划,写出书面专题报告报县联社,县联社审核后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变现的同时,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优先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三、取消的会计科目,通过当年发生额结转,保留年初余额,年末余额为零。微机报表程序不作修改。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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