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金改办[2001]49号 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0
摘要: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过程中的要求明确如下。

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农金改办[2001]49号      2001-09-20

各地市农金体改办、忻州、运城、吕梁地市联社,太原辖区各县(市、区)联社,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过程中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纳入当期损益且本期内仍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信用社要尽快进行认真清理,做到应收尽收,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收回的,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期限,做出分期冲减利息收入计划,写出书面专题报告报县联社,县联社审核后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变现的同时,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优先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三、取消的会计科目,通过当年发生额结转,保留年初余额,年末余额为零。微机报表程序不作修改。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