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9]18号 2009-11-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取消了金融机构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规定。为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税收征管,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未经金融机构扣缴的,应到主管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各地税局应利用各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如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有关政策规定、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政策,积极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督促纳税人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金融机构应及时修改委托贷款业务合同有关条款,并告知客户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到主管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建立委托贷款业务信息传递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定期向市地税局直属局提供委托贷款客户的有关情况,由委托贷款客户的主管地税局进行后续监管,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附件: 1.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信托)业务客户信息传递工作管理办法 2.委托贷款(信托)信息传递表 3.委托贷款(信托)信息传递汇总表 4.委托贷款(信托)信息明细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1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