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加油站统一加装税控装置的通知[条款废止] 晋国税征发[1999]2号 1999-01-06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0号《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开展加油站加装税控装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装的范围时间方法 (一)凡经营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公司)的加油机(车),必须加装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合格的税控装置。 (二)加装时间从九九年初开始。税控装置由省国税局统一确定,并指定加装公司负责实施加装和技术维护。加装税控装置的各项费用由加油站负担。 二、违规处罚 (一)[条款废止]凡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购置税控加油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加油机实施查封或停供发票直至注销其税务登记。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条款废止]加油机的维修,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指定维修单位维修,各加油站不得自行维修。 (三)凡故意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一经查实处以10000元罚款;由此而造成的少缴税款一律按偷税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大宣传搞好统计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装税控装置的目的、意义,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技术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把此项工作作为堵漏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 (二)按照省局〔1998〕晋国税征便字第38号《加油站铅封情况统计表》的要求认真统计,并及时与当地技术监督、石油公司所统计的情况相核实,准确掌握加油站的数量,加油机的机型、数量,流动油罐车及查补税款金额等情况,务于1月15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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