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一[1996]182号 1996-07-3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反映,在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业务问题不够明确,需省局作出具体规定,在经征求各市意见基础上,现对房产税征收工作中的几个业务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包括营业厅、寄存处、服务室等用房),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由其产权所有 人或代管人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的,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记入帐簿“递延资产”等科目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三、企业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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