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4]46号 1994-11-03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以参建名义,实为购买现房和期房的,即合同上明确一次购房面积、一次定价、一次清算付款(或分次付款)和房屋交货期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应按市局沪税地[1989]17号文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的规定贴花,其他用途的购房,亦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书立《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明确参建项目或参建面积、参建基价、参建出资(投资)比例、预付参建工程比例款、待竣工后验收按实结算面积和工程款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因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范围之内,故不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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