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184号 2005-11-2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教育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市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市邮政局,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象山绿叶城市信用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管理的问题 (一)《证明》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领取时,主管国税机关应详细记录领取情况。 (二)《证明》按照税收征管文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领取后,作为免税凭证,应派专人保管。《证明》的领取、开具由专人负责,开具时盖学校的行政公章。《证明》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证明》遗失的管理要求。学校遗失空白《证明》,应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同时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学生个人遗失已填开内容的《证明》,原则上不可以补办。 (四)《证明》作废的管理要求。《证明》因填开错误需作废的,应在每一联加盖“作废”字样的印戳,在备案存查明细表中注明“作废”。 二、关于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帐表问题 (一)各储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4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教育储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设立“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在每月办理利息税扣缴申报时和《证明》第三联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对具体内容核实后设立“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帐”。 (二)每年1月底前,各地国税机关要向宁波市国税局报送上年度“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统计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三、关于印章问题 各储蓄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5]1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印章统一为以下格式:长方形,长8CM,宽1.5CM,边框宽度为1MM,框内字体为宋体2号字(7MM*7MM)(具体格式见附件3)。 附件:(略) 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明细表 2.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3.“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样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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