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热水资源开征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9]91号 1999-9-1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俗称“温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对地热水资源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其单位税额暂定为1元/吨。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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