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470号 2004-09-2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在京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问题的函》(保监京函[2004]27号)文件精神,按照目前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在总公司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当地保监局核发《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保证保险中介业务正常开展,市局决定,凡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核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在京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有关发票的领购、使用及税控装置管理等,请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领取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函 2.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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