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8]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26
摘要:查看各级国税机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职责划分、人员配备等情况,重点核查信息管理员岗位和系统管理员岗位及退(免)税审核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岗位是否存在兼岗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60号            2008-2-26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适应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国税系统内部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出口退(免)税政策落实到位,省局针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26日

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强化国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保障出口退(免)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根据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及相关电子信息等,运用有效手段和分析方法,对各级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和管理工作情况等进行监控管理。

  第三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工作原则上分级实施。省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监控,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监控。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免税核销、岗责体系建设、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

  第五条 出口退(免)税认定。监控企业类型、计税计算方式、纳税人类别、纳税人状态、审核条件等项目认定是否准确,有无不符合规定办理退(免)税认定等情况。

  第六条 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监控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受理申报、挂审外部电子信息、进行疑点处理等情况。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控有无超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及设备在监管期内被租赁、转让而未追缴已退税款等情况。

  第八条 出口免税管理。监控出口企业有无超期限、超范围申请免税及不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等情况。

  第九条 岗责体系建设。监控是否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问题,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三级审核审批制度要求。

  第十条 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应用。监控系统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数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审核参数、上传、接收和使用外部电子信息以及按规定划分操作人员权限等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监控的内容。出口退(免)税各种证明开具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函调并按规定及时回函,是否按规定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进行管理,退(免)税资料是否按规定保存,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是否已按规定申报征收,是否按规定接受、分析、落实、处理、解除预警评估信息等情况。

  第三章 监控实施

  第十二条 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采取计算机监控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通过筛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异常业务数据、核实有关预警指标落实情况、抽查审核审批资料、组织政策执行情况核查等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计算机监控主要通过定期查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有关电子数据,筛选出异常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资料核查落实。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异常数据监控

  (一)抽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企业认定信息进行分析,存在下列情况的为异常数据:审核系统企业认定信息中纳税人类别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计算方式为非“免税”的;审核配置设置审核项目不全的。

  (二)抽取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企业认定信息进行比对,纳税人类别、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基本档案信息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不一致的,为异常数据。

  存在上述数据的,应调取认定资料进行核实。

  二、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异常数据监控

  (一)抽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对属于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调取有关审核资料进行核对,分析申报退税的原辅材料和加工费使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抽取出口明细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对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应调取有关审核资料核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抽取审核疑点历史数据,分析疑点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无相应外部信息、与外部信息相关项目不一致、退税率不一致等疑点进行人工挑过处理的数据。

  (四)抽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表和综合征管软件传递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数据,有无汇总表中“不予免征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数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本年汇总数不一致的数据。

  (五)抽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数据,有无超过“手册有效期”未进行核销的数据。

  (六)抽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有无已核销完的进料加工手册仍有未收齐单证数据的以及“免抵退年月”超过出口日期4个月的数据。

  存在上述数据的,应调取有关审核资料进行核实。

  三、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异常数据监控

  (一)通过查询省局“税收分析预警及评估系统”,检查是否存在预警评估信息为“待解除”、“准解除”状态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填写预警评估结论,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入库税款或其他调整等情况。

  (二)抽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疑点历史数据,分析应进行函调的数据范围,通过查看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监控各级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函调,收到函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回函。

  (三)抽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退运补税证明》数据,与外贸企业出口明细历史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有无已审核通过数据发生退税未追缴已退税款的情况。

  (四)抽取《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数据进行分析,有无抵扣税率大于进口料件征税税率的情况。

  (五)抽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数据进行分析,有无上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发生退运而补缴退(免)税款为零的情况。

  (六)抽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进行分析,有无录入时间超过出口日期60天而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情况。

  存在上述问题的,应调取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四、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异常数据监控

  查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参数设置情况,检查平均退税率、换汇成本、单价差异等参数设置是否合理;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外部信息审核配置是否齐全;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的纳税人档案信息、纳税申报表数据等系统整合配置项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划分操作人员权限等问题。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主要是针对出口退(免)税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通过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来实施监控管理。省局每年对部分市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市局要定期对县(市、区)局的审核审批资料等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出口企业申报户数的5%。

  一、查阅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核查是否按规定落实三级审核审批制度;退税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申报的电子数据与申报表、原始单据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与进货凭证明细申报表填报的计税金额之间,进货凭证的购进数量与出口凭证的出口数量之间是否符合单票对应法的申报原则;进料加工业务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期限受理申报、资料不齐而办理退(免)税的情况。

  二、调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核查出口企业是否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查下级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定期筛选应征税出口货物疑点信息并下发到基层税收管理部门落实;抽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关数据,筛选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信息,与其下发的应征税数据比较,分析其筛选数据是否完整齐全;核查基层税收管理部门是否对应征税数据进行落实反馈。

  四、查阅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及日常监管档案,重点核查是否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登记造册;是否超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设备在监管期内是否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而未追缴已退税款等情况。

  五、查阅出口免税申报资料,核查免税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申报表、原始单据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期限受理核销申报、资料不齐而办理免税核销的情况,逾期核销等是否按规定转基层税收管理部门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六、查看各级国税机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职责划分、人员配备等情况,重点核查信息管理员岗位和系统管理员岗位及退(免)税审核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岗位是否存在兼岗问题。

  第十五条 对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发现的其他异常业务,应及时纳入监控管理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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